
2025年11月26日,一位名为李女士的消费者反映,其于今年7月28日在沈阳某授权经销商处全款订购了一台奔驰G63车型。8月2日提车前,她发现该车右侧前翼子板存在喷漆痕迹,并有零部件更换的迹象。发现问题后,她立即向销售方提出质疑,对方回应称车辆符合新车交付标准。
为核实车况,李女士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拟对车辆进行查验,但经销商拒绝配合将车辆送检,并单方面将购车发票作废。此后,经销商曾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合计16万元,称需走内部审批流程,但后续又更改方案,仅同意赔偿8万元。
李女士坚持要求对方履行最初的赔偿承诺,即双倍返还定金。据经销商相关负责人此前说明,经与生产厂家多方核实,确认该车辆确实存在争议情形,因此决定不予交付。由于该车辆包含选装配置,经销商原计划为消费者重新调配同规格车型,但因目前全国范围内无匹配现车,最终决定解除合同,并依据条款提出退还购车款及支付8万元补偿。
然而,李女士并不接受此处理方式,希望取回车辆或获得合理赔偿。法律专业人士分析指出,在买卖双方未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的前提下,销售方单方面退款、冲红发票等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经营者无权擅自终止合同履行,尤其在车辆已完成购置手续、合同处于正常执行状态的情况下,此类操作涉嫌规避因消费欺诈可能产生的“退一赔三”法律责任。若确存在隐瞒车辆真实情况的行为,消费者仍有权依法主张相关权益。
侠游戏发布此文仅为了传递信息,不代表侠游戏网站认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