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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来源:互联网 2026-06-03 14:51:51

2026年4月22日下午,福建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闭幕,《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会上表决通过。这部法规将于同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8章72条,内容涵盖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养老服务、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及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是福建省首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实体

2026年4月22日下午,福建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闭幕,《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会上表决通过。这部法规将于同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8章72条,内容涵盖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养老服务、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及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是福建省首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实体性法规。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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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条例》可视为1990年《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全面升级。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介绍,新规将“积极老龄化”理念贯穿始终,旨在构建具有福建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它总结提炼了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加强了主要制度的顶层设计,将许多成熟且具有普遍意义的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文。

独生子女护理假:从纸面到现实的保障

对于众多独生子女家庭而言,父母生病住院时的照料时间往往是个现实难题。此次《条例》设立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特殊照顾制度,明确规定:当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且患病住院时,用人单位应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此外,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需优先收住该类家庭的老年人。

为使这项福利落到实处,《条例》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若有关机构或组织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的工资福利,将由人社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按本省相关信用管理规定,违法的用人单位将被列为工资支付行为失信单位,面临重点监管;情节严重者,将被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受到严格约束。

长期照护保险:一项制度创新

养老和医疗是老年人最关切的两大问题。为缓解“久病床前无孝子”的现实困境,《条例》首次提出设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这被视为福建省在社会保障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具体而言,条例要求建立完善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推进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建设,以健全的护理制度满足老年人长期照料需求。同时,基层医疗机构需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服务、上门巡诊、设立家庭病床等多样化健康服务。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积极配合省人社厅等部门,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开展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试点工作包括建立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体系、全面摸底失能老年人情况、建立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补贴制度等,目标是探索一套涵盖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评估标准、服务规范及运行机制的政策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再逐步向全省推广。

社会保障:托底与拓展并举

社会保障是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和医疗权益的基石。《条例》在此方面着力于两点:一是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实现“扩面”与“提标”;二是加强对特殊老年群体的托底保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健全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扩大覆盖面,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同时,要建立健全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扩大老年人医保支付范围,完善社区用药政策,以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并纳入医保结算。

除基本保障外,条例鼓励发展补充保障。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养老模式,条例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庭为老年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或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保费补贴。

此外,条例提出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津贴制度,为八十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并提供公共交通出行免费或直接补贴。这些举措旨在增进老年人福祉,让他们更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居家社区养老:让服务就在身边

居家养老是目前我国老年人的主流选择,相关调研显示,超过80%的老年人倾向于居家养老。然而,当前居家养老社会服务组织发展相对滞后,存在服务对接不及时、项目少、质量不高等问题。

针对这一现状,《条例》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提出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进服务全覆盖,让老年人在家门口就能获得多样化、高质量的社区养老服务。

具体措施包括:加快推动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在社区统筹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小型社区养老院;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参与运营(公建民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在农村地区,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集体房屋为村民提供就近养老服务,加快农村幸福院和医疗点建设,并将农村集体经济、土地流转等收益的一部分用于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支出。

强化家庭保障:明确权益,拒绝“啃老”

家庭是老年人养老的重要依托。条例强化了家庭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基础地位,着重保障老年人在家庭生活中的基本权利。

首先,明确赡养义务。针对子女较长时间不探望老人的现象,条例督促实现“常回家看看”,规定赡养人对入住养老机构或分开居住的老年人应当经常探望。对于长时间未探望的,赡养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养老机构有责任督促其探望。

其次,明确老年人的人身、婚姻、财产和住房权益。条例特别强调,子女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老年人对其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规定,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提出的经济资助要求,老年人有权拒绝。这从法律层面为老年人对“啃老”行为说“不”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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