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婚姻,财产归属往往是无法回避的核心议题。新修订的婚姻法对此作出了更加清晰的界定,主要围绕三大板块: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以及约定财产制。下面结合这张图,逐一展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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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双方共有”?
法律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几类收入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
- 工资、奖金:上班获得的薪酬、绩效奖金等,均为共同财产。
- 生产、经营的收益:开公司、做生意或投资理财所产生的利润,都属于共同财产范畴。
- 知识产权的收益:例如出书的版税、专利转让费等智力成果带来的实际经济利益,同样归双方共有。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需注意关键例外——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写明只归夫妻一方,则该财产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不纳入共同财产。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此为兜底条款,为法律尚未明确列举但性质上属于共同收益的情形留有空间。
二、个人特有财产:哪些属于“一方独有”?
并非所有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都必须共享。法律明确了以下情形,财产仅归一方所有:
- 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前个人名下的房产、存款、股票等,不会因婚姻关系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
- 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赔偿:例如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属于保障受害者个人生活和医疗的专属性费用。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再次强调尊重财产所有权人的明确意愿。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衣物、首饰等,通常视为个人财产。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样为补充性规定。
三、约定财产制:法律允许“私人订制”财产归属
除了法定财产划分模式,法律赋予夫妻双方极大的自主权,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来“私人订制”财产归属。主要要点包括:
- 约定自由: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期间收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部分各自。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自动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
- 约定有效:一旦达成书面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约定与债务: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原则上应以个人财产清偿。但重要前提是:第三人(债权人)必须知道该约定。否则,该债务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离婚时的债务处理: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原本约定各自所有,则由双方协商偿还;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总体来看,婚姻法的上述规定构建了“法定为主,约定优先”的财产规则体系。了解这些,不仅有助于明晰权益,更能在婚姻关系中建立健康、透明的财务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