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综合计算工时制未报批,物业公司败诉 综合计算工时制,听起来是个能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的“好工具”,但最近成都一家物业公司却在这上面栽了跟头。他们声称对员工实行的是这种制度,却因为没有完成一个关键步骤,最终在劳动官司中败诉。法院判决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员工离职追索加班费,仲
综合计算工时制,听起来是个能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的“好工具”,但最近成都一家物业公司却在这上面栽了跟头。他们声称对员工实行的是这种制度,却因为没有完成一个关键步骤,最终在劳动官司中败诉。法院判决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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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吴先生曾是这家物业公司的一名护卫。离职后,他通过劳动仲裁途径,向公司追索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仲裁结果支持了吴先生的诉求,裁决公司在扣除已支付部分后,仍需支付两千余元,并为其补办和补缴社会保险。
对此,物业公司感到不服。他们的理由是,当初与吴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里,白纸黑字约定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公司认为,既然有这个约定,就不应该再按标准工时制来计算加班费。于是,他们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然而,法院的判决给所有用人单位提了个醒:光有合同约定可不够。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要想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提前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这是一个法定的前置程序,缺了这一步,所谓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约定就无法对抗法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
最终,成都中院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求,维持了仲裁裁决。这个案例清晰地表明,合规不仅仅是内部约定,更要完成外部必要的行政审批流程。否则,再完善的合同条款,也可能因为程序缺失而失去效力,导致企业承担不必要的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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