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这件事,从概念上讲并不复杂,但有一个关键特点:它既要遵守《信托法》的基本规定,也必须满足《继承法》的要求。简单来说,就是需要将两套法律体系的核心要素整合到同一份文件中。
遗嘱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一点与普通遗嘱类似,但在内容上要求更为详细。一份合格的遗嘱信托文件至少需要明确三类当事人:委托人(即被继承人)、受托人(通常也称为遗嘱执行人)以及受益人(继承人)。其中,受托人的指定是硬性要求,必须明确列出。常见的受托人选择包括具有理财能力的律师、会计师、信托投资机构等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因为管理遗产、执行遗嘱本身需要较高的专业门槛。
受益人的范围则相对灵活。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也可以跳过法定继承人,直接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也就是说,公民完全可以通过遗嘱信托,将遗产留给任何希望给予的人,即使对方在法律上与继承权无关。
遗嘱信托设立条件一
正式设立遗嘱信托,第一步是确认财产所有权。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必须首先核实死者对打算纳入信托的财产是否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这一点不能含糊。第二步,确定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信托机构要正式承担这一角色,必须经过法院的任命——并非自行决定即可。第三步,通知相关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信托机构在被正式任命后,需要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向所有债权人发出正式通知,要求他们在指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这一步既是法律程序的必要环节,也是保护各方利益的重要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