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还是自动离职?广东梅州法院明确法律界限 明明递交了辞职申请,却被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这种一字之差带来的麻烦,最近在广东梅州有了一个明确的司法结论。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梅州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梅卫职校)须在三个月内为原告小红办理辞职手续,同时驳回了
明明递交了辞职申请,却被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这种一字之差带来的麻烦,最近在广东梅州有了一个明确的司法结论。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梅州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梅卫职校)须在三个月内为原告小红办理辞职手续,同时驳回了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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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要从梅卫职校的一份内部请示说起。同年5月26日,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请示,要求将小红按自动离职处理。而小红一方的主张是:自己已经主动申请辞职,并非不告而别。双方的争议焦点,恰恰落在“辞职”与“自动离职”这两个法律性质截然不同的概念上。
值得留意的是,法院最终支持了小红要求办理辞职手续的诉求,但同时未支持其他赔偿请求,这背后的法律逻辑,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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