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子——这起定作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点在于:承揽方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时,定作方的拒付抗辩到底能不能成立? 一、案情回顾 时间回到2000年5月15日。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耀华公司)向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公司(下称洪涛公司)出具了一份北京饭店改建工程的玻璃桥报价分析。报价
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子——这起定作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点在于:承揽方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时,定作方的拒付抗辩到底能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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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回到2000年5月15日。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耀华公司)向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公司(下称洪涛公司)出具了一份北京饭店改建工程的玻璃桥报价分析。报价内容明确:面层玻璃面积75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1162元;立面支撑面积8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1805元;玻璃桥综合单价每平方米1493元,总造价231415元。洪涛公司的经办人陈声远于6月9日签署确认。
同年6月11日,双方正式签订定作合同。约定耀华公司为洪涛公司定作玻璃流水墙和玻璃桥两件产品。玻璃流水墙单价每平方米2700元;玻璃桥价格以附件为准,按实际玻璃面积结算。质量要求为“按洪涛公司提供图纸方案要求加工”,验收方式为“现场验收”。工期为1个月。付款方式约定:签合同当日预付30%合同款;玻璃进场施工当日支付45%;交付后支付20%;剩余5%作为保修款。违约责任表述较为概括——“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保修期1年。此外,双方口头约定:交付验收后7天内结清全部款项。
合同签订后,洪涛公司按约支付12万元预付款。耀华公司随即按照图纸方案开始加工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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