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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解读

来源:互联网 2026-06-08 07:25:13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无疑是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举措。这份文件不仅再次强调了“以审判为中心”这一核心改革方向,更重要的是,它结合了前期试点经验,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可操作的配套措施,为各级法院提供了兼具指导性和实用性的行动指南。 在相关发布会上,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无疑是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举措。这份文件不仅再次强调了“以审判为中心”这一核心改革方向,更重要的是,它结合了前期试点经验,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可操作的配套措施,为各级法院提供了兼具指导性和实用性的行动指南。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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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发布会上,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透露,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更为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文件,旨在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与认定标准,规范排除程序,以期逐步减少并妥善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

关注1: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历史冤假错案,曾严重冲击司法公正与公信力。究其根源,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往往是关键诱因。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一直面临现实困难。

此次《意见》旗帜鲜明地重申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凡是经审查被认定为非法证据的,必须依法排除,绝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具体而言,《意见》划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必须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若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又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同样应当排除。

一项关键的程序性创新是确立了“先行当庭调查”原则。这意味着,在法庭对案件实体事实进行调查之前,必须先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合法的证据才能进入后续庭审,不合法的则被挡在法庭之外。戴长林对此解释,这相当于设置了一道“安检门”。

此外,《意见》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给予高度重视。对于法律要求录音录像的案件,如果公诉人无法提供,或者提供的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问题,导致无法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相关供述就应当予以排除。

为了确保审查落到实处,《意见》还强化了侦查人员的出庭义务,明确规定不能简单地用一纸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来代替侦查人员出庭。如果经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拒不出庭说明情况,导致证据合法性存疑无法排除的,那么该证据也应被排除。

关注2:达到什么程度属于“疑罪”?

“疑罪从无”原则在落实中为何困难重重?戴长林分析指出,问题往往出在源头。如果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未能发现和解决的事实证据问题,最终都会堆积到审判阶段。法院一旦受理了证明标准先天不足的案件,就容易陷入“定放两难”的困境:如果勉强下判,既违法又可能酿成冤案;如果依法放人,又可能面临“放纵罪犯”的舆论压力。

正是这种压力,导致疑罪从无原则难以落地,超期羁押难以禁绝,冤假错案难以防范。

对此,《意见》明确要求,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必须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违心下判”;对于量刑证据存在疑问的,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任何疑点都机械适用该原则。戴长林强调,对于案件中一般的细枝末节问题或不影响定罪事实的疑点,则不应轻率适用疑罪从无。

根本在于转变观念。必须切实改变过去“重打击、轻保护”的思维,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法院必须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对于审判活动受到不当干扰等情况要严肃处理,不能因为舆论炒作、信访压力等因素作出违背法律的裁判。

那么,究竟达到什么程度才算“疑罪”?戴长林表示,这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准确把握。未来需要认真研究,明确“疑罪”的认定标准。他同时建议,为了统一定罪的事实证据标准,可以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对量大面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进行集中攻关,形成一套可操作、甚至可数据化的统一尺度,从而减少在事实证据问题上的认识分歧。

关注3:证人、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

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核心环节。尽管202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已规定了强制出庭和保护制度,但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依然突出。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出庭的证人、鉴定人范围。戴长林指出,并非所有证人和鉴定人都需要出庭。只有当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且法院认为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时,才应当通知证人出庭。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强制其到庭。同理,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且法院认为有必要时,鉴定人也应当出庭。

这项规定的“牙齿”在于其后果条款。《意见》明确,证人如果没有出庭,其庭前证言的真实性又无法确认的,那么这份书面证言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鉴定人经通知拒不出庭的,其鉴定意见也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戴长林解释,这样既能促使控辩双方积极推动证人、鉴定人出庭,也能避免法庭因采信不可靠的书面证据而错误认定事实。

除了明确责任,还要提供保障。《意见》同时完善了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保障机制,明确他们在履行出庭义务的同时,依法享有法律保护和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此外,还提出要积极借助远程视频作证等现代科技手段,破解证人出庭的现实难题。

在2月2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详细介绍了《意见》的主要内容。戴长林委员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其底线目标就是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当前一些冤假错案的背后,除了有罪推定的观念残余,更深层的原因在于一些关键诉讼制度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因此,《意见》致力于通过完善证据制度和审判程序,将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真正制度化,同时健全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配合制约的体制机制,从而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堤坝。

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意见》规定,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必须对定罪事实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使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证据存在疑问的,也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

戴长林强调,要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就必须转变“重打击、轻保障”的观念,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必须毫不犹豫地依法宣告无罪。

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

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顽疾。戴长林表示,法院在审判中必须更加重视审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严格落实“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要求。《意见》以更高的标准,要求依法认定并坚决排除各类非法证据。

虽然刑事诉讼法已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规定较为原则。《意见》对此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情形。戴长林特别指出,证据不仅内容要真实,取证过程也必须合法。一旦被认定为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即使内容可能真实,也必须排除。

为此,《意见》确立了“先行当庭调查”原则,不合法的证据不得进入法庭调查程序。同时,高度重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并明确规定,当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时,应以录音录像为准。

多管齐下,解决证人出庭难题

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是本次改革的重点之一。《意见》指出,出庭作证是核实证据的关键,关乎被告人的质证权和法庭查明真相的能力。要积极探索利用远程视频作证等科技手段破解出庭难。

《意见》明确了必须出庭的证人、鉴定人范围,并规定了强制到庭措施。同时,为了保障出庭人员安全,特别是涉及技术侦查证据的案件,《意见》规定可以采取不暴露身份、不公开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进行质证。若法庭决定在庭外核实此类证据,可召集公诉人、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到场,且所有在场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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